出台全省首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
来源:财政局 日期:2022-04-03 浏览

为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,健全过紧日子长效机制,近日,常州市财政局在全省率先出台《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》,更好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,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、绩效管理相结合,也为常州市持续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的“四梁八柱”,健全国有资产长效管理机制打下坚实基础。

(一)体现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客观科学性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提出资产配置需求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时必须以单位现有资产存量为依据,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用,优先通过存量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。确实无法调剂的,应当本着控制成本、节约资金、方便使用的原则,对租用、购置、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,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,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。

(二)体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、绩效管理融合性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,实行“二上二下”的工作程序,要求在编制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同时提出资产配置目标效果。

(三)体现重大资产配置特殊重要性。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,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,并履行审批程序。对涉及单项价值在100 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的配置,需提交评估报告或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的《大型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报告》。

(四)体现资产配置预算的约束性。明确资产配置预算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,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配置资产,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,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,单位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。

(五)体现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协同性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,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。未经财政部门批准,单位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政府采购。

(六)体现资产配置管理的严肃性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当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验收、登记,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,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。对于未按规定报批、擅自购置资产的,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或租用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。市财政、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,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,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,根据要求相应进行处理。